郑思琪律师解答:债权人可在知道该行为后一年内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身份的确认;第二,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在本案中,第一,梁儿的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人身份确认无疑。第二,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陈某及儿子所有,系贝某对其与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三,贝某在离婚后再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涉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贝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贝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贝某也当庭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可见债务人贝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综上,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关涉案房产的归属约定对债权人即梁儿造成损害,导致梁儿的债权无法实现,梁儿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及确认贝某、陈某对涉案房产各占50%的产权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房产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今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梁儿主张撤销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本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无关,法院不作处理。
判决如下:一、撤销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的财产分割约定。二、确认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为贝某、陈某的共同财产,贝某、陈某各占50%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