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按书面约定的共有财产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女方婚前房产,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为共有,离婚时女方反悔拒绝分一半给男方。一审法院认为,女方有权撤销赠与。二审法院认为,夫妻间基于身份关系签订的协议不等同于普通的单方赠与,不能撤销,改判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李女对其个人财产于婚后的赠与承诺。但上述房产份额并未登记过户给刘男。现李女主张上述房产为李女个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刘男的分割主张,应视为行使权利转移前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然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占结婚时房产价值的比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部分比例,按资产目前现价值计算相应财产权益现值。经计算为30万元/119.2万元×459.67万元=115.69万元。该部分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5784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的归属问题。该房产虽为李女婚前购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男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为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李女、刘男已通过书面形式,对涉案房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约束。此外,涉案房产的部分贷款系由双方共同偿还,刘男对于涉案房产并非没有贡献。原判将夫妻间基于身份关系的双方协议等同于普通的单方赠与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双方结婚时间、共同还贷数额、房屋价值等因素,可由李女分得60%,刘男分得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