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不能,债务未完全清偿并涉及债权人银行,故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书节选:
刘男另主张李女名下尾数为7327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5月3日转账转出10万元和78万元,2016年5月18日转出12.8万,2016年6月6日转出三笔计12.81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13.6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男主张上述款项均转移至李女名下尾号为7446招商银行账户,以李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上述款项合计113.61万元均归刘男所有。李女主张其跟招商银行贷款时提供了上述招商银行账户,目前有200多万元的债务。
经查,李女于2013年10月29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以天河区某房为抵押,取得165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2013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止,并约定扣款账户为上述尾号为7446招商银行账户。抵押人处有李女及刘男的签名。法院认为,上述113.61万元转入的账户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借款的还款账户,刘男知悉上述抵押情况,还款行为属于对外债务的清偿,且债务未完全清偿并涉及债权人,债权人未参与本案诉讼,故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