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律师解答:不论以何原因导致区域经销合同解除,如合同有约定,加盟商都不能再使用公司品牌。至于合同如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违约金30万,最终法院支持了10万。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唐某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向诺某公司支付多少违约金。本案中,诺某公司与唐某签订的《“诺某”品牌区域经销合同书》合法有效。因唐某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年度任务20%,依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诺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诺某公司向唐某通过EMS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微信发生了该通知书的电子照片,唐某未就该《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诺某”品牌区域经销合同书》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唐某时解除。按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唐某不得再经营诺某系列产品,不得再使用“诺某”相关商标、名称进行经营(否则,诺某公司有权追讨违约金30万元);必须拆除且不得再使用相关的门头、招牌等标识、物品(延迟61日以上的,诺某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30万元)。但从诺某公司提供的相片和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直至2019年10月26日,唐某仍悬挂“诺某”门头和招牌,使用“诺某”相关商标、名称进行经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诺某公司要求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违约金如何调整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诺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因唐某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其主张唐某销售假冒诺某品牌或其他品牌的产品亦缺乏证据证实,结合唐某违约行为的持续时间较短及涉案合同期内销售任务为55万元、实际订单量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的情况及广州诺家公司提起诉讼同类案件的处罚标准,诺某公司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确实过高。同时,考虑到唐某2019年7月22日经清远诺某通知仍未停止违约行为,主观过错较大的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4万元违约金则明显过低,故本案违约金应确定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