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恋爱期间给女朋友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分手后主张返还的,法院很大概率会判决返还财产。实践中,情侣之间的小金额财赠与,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分手时不得主张返还。比如在情人节等特定节日,赠与1314元、520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转账目的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回认定为恋爱关系中的无偿赠与,分手时无需返还。但是如果是大金额的赠与,除非有其他说明,否则法院很可能会认定为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2020年,王先生与女友张女士购买了广州市一套房产,首付款及相关手续费用均由王先生账户支付。2021年,双方分手,王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主张上述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因双方分手,已无结婚可能,该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要求判令张女士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法院认为:现代社会,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原告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现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的意愿,应视为条件未能成就,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返还的赠与财产,被告应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的数额,原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被告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关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鉴于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原告亦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再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新旧程度,以及考虑被告在恋爱期间从外地辞职来深、协助原告打理公司并照顾其起居等因素,法院酌定对上述款项,由原告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