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董事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司事项时如何处理?此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呢?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该条款是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做出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民法典》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规定进行规制。如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是限制关联关系董事、股东对于关联事项决议时的投票权:“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