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导致股东需要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
:依据上篇可知,法人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便是法人财产独立于成员财产,但是如果法人成员实施了特定行为,法人的人格会被否认,导致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人人格否认究竟是什么制度呢?在什么情形之下,法人的人格会被否认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作用的同时,也被其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因此,就衍生出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法》第二十条也对于该制度进行了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实施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以及资本显著不足。例如,小A有五百万,但是成立了十个出租车运营公司,每个公司拥有财产五十万元,当其中某个公司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乘客进行赔偿时,其公司资本是明显不足以进行赔偿的,这种开办公司,但是公司的实际资本投入数额与经营公司所蕴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并且其将业务分成十个公司,明显有利用公司独立责任躲避侵权风险的恶意,此时小A的行为便属于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