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据该有效力瑕疵的决议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后,决议才被法院撤销,那么该合同效力如何呢?善意相对人的认定又有什么标准呢?
:公司决议是公司自治的表现形式,通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相应决策,从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而公司决议出现效力问题主要包括决议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形,属于有效力瑕疵的决议。如果公司依据该有效力瑕疵的决议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后,决议才被法院确认为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那么该合同效力如何?相对人善意与否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否受公司决议效力的影响?《民法典》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便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决议存在效力问题时,营利法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没有规定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无效的情形。此外如果相对人为善意时,依据该决议订立的合同,效力不受该决议效力的影响。
那么,什么样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呢?参照其他司法解释,在公司决议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只要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如对决议机关、签字人员、参会股东或董事身份、关联股东或董事的回避情况、表决权通过比例等进行审核),确认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可以认定相对人善意。
另外,除为公司内部股东等提供担保,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为实质审查外,在判断相对人善意与否时,一般限于形式审查。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即使出现公司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不实等情形,只要相对人对相关决议进行了形式上的必要审查且并非明知或应知存在上述情形,则可认定相对人善意。
此条制度使得公司依据不成立、可撤销或者无效的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决议】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