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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法人债务的承担

发布者:李坤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719人看过

公司成立之前的债务有谁负担呢?公司没有成立会导致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无法偿还吗?

:公司在成立过程中,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法律规定,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也需要具有公司名称及住所,有时公司也会因设立而负债。那么,公司成立之前的债务由法人还是设立人承担呢?《公司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对民法典该条规定的细化,《公司法》所规定内容对何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进行细化以及补充规定。那么,设立法人所负担的债务,我们有权请求谁承担呢?依照民法典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如果设立人(即发起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一般情况是依照前几条规定所述,法律后果当然由法人承担;但是,“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并且,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即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与设立人交易的第三人,既可以请求法人承担,也可以请求设立人承担。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设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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