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合并、分立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法人终止、清算与解散又有什么关系呢?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法人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法人的分立,又分为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为两个部分以上,另新设两个以上公司;而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或营业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并且“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如果法人合并,对于我们债权人来说,意味着我们的债务多了一个人来承担。而对于法人的分立,则规定“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民商事法律中,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直到此时,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消灭。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