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给我们造成损害怎么办?法人的各个事项为什么需要登记呢?
:由上一篇可知,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由其法人承担,与此同时,《民法典》也进行了注意性规定,即“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商事交往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登记。这是公示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保证交易的公开透明。法人登记,也是国家对法人进行统计、监督的重要手段。比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变更,但是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原先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那么一般是不能对抗对此并不知情的其他公司的。这里的损害,既包括经济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并且,如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不一致】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式】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