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长时间失踪怎么办——丈夫长时间杳无音讯,财产怎么处理?
:首先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交通通讯较为不便的情况下,有很多人的妻子丈夫外出打工之后杳无音讯。而对于现在,发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也往往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和失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处分下落不明人士的财产呢?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里的“失踪”是指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非短时间的失去联系,如果有遭遇绑架等紧急情况,请立即报警!回到我们的话题,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呢?“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长时间离开住所或居住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无联系,没有消息。比如在鲁滨逊遇到海上风暴后,与原居住地的各种关系的联系都切断,没有任何人知道其去向以及所在地。其次,宣告失踪还需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即一般“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所以,对于这样的“失踪人”,因为现实需要,我们需要更好的管理他的财产,因此就衍生出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
什么人有权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呢?作为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可以代管其财产。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