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更换吗?失踪人又重新出现了怎么办?
当一个自然人已经被宣告失踪时,那么联系最紧密的便是他名下的财产以及债务怎么处理的问题。宣告失踪制度的设立,不仅旨在保护失踪人,也同时保护着失踪人的相对人,比如其债权人。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老赖欠款后失踪,不知去向。但是,可以通过该制度,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失踪人的那部分进行偿还,而对千因自然灾害失踪无法确定死亡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财产代管人来更好的管理其财产,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对千已经设置的财产代管人。出现“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
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那么他处于失踪的这种法律状态应当被撤销,并且可以“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撤销】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