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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一方不可以仅凭借离婚协议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作者:周小宝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2次举报
2024-05-02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该方可以仅凭借离婚协议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我国就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会直接导致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动,而是需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而持约定了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并不符合法律列举的单方申请的法定情形;且离婚协议存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二次修改变更,甚至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如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能性,不动产登记机构难以通过一纸离婚协议书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过户登记。

   因此,一方凭借离婚协议不能够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周小宝律师,联系电话:15065189269,中共党员,威海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毕业于211高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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