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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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李志航律师承办原告章W与被告杨CG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志航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2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724民初6号

  原告:章W,男,1986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药山镇药山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航,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CG,男,1971年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佘市桥镇丰登村。

  原告章W与被告杨CG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W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CG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W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CG向章W偿还借款58279.4元。诉讼过程中,章W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杨CG向章W偿还借款43440元。事实和理由:章W和杨CG系朋友。章W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杨CG垫款共计43440元。其中杨CG代领工程款22710元,章W代杨CG支付江西项目员工交通费2364元,工资15200元,章W和杨CG之间微信转账差额3166元。章W多次联系杨CG要求还款,杨CG拒不支付,故章W诉至法院。

  杨CG通过微信提交了如下答辩意见:1.双方微信转账记录没什么差额,杨CG不差章W的钱;2.章W以江西项目为由找杨CG要30000元没有依据,章W不能证明江西项目系自己承包,杨CG只是在与章W微信聊天的过程中口头承诺赚钱了分他一点,但该项目也没有赚到钱;3.章W在没有欠条、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起诉杨CG,杨CG不会为此耽误自己的正常生活出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章W和杨CG均从事建筑劳务。双方于2018年左右相识,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广西、江西等地的建筑工地共事,联系较为密切。2020年8月16日,杨CG获悉江西景德镇一工地有砌砖劳务外包,遂联系章W。双方商议后决定承揽该项劳务,由章W垫资,杨CG负责管理。次日,章W、杨CG等人驱车前往江西景德镇工地,着手准备劳务施工。该劳务项目由杨CG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记账,与分包方对接、结算、领款,与工人结算等。该项目于年底前完工。在此期间,章W垫付了工人的路费、房租费、生活费、借支等费用。2021年4月25日,章W通过微信就该劳务项目的结算情况与杨CG对接。杨CG声称底单不在了,账算不好了,并对章W承诺“我和他(分包方)算得拢就算得拢,算不拢就算不拢,我认亏,我还是认成跟你给40000元,保证你赚点。”章W回复,“40000元是本,34000元我才回本,现在18000多方,有56000多元赚的,那我疯了,我搞一年,还投几万元钱进去。”章W要求到江西和杨CG面对面结账。杨CG回复,“现在按他(分包方)这个算法,就亏20000元钱,就只赚30000多元钱,把房租一除开,最少除10000元,最少有20000多元,一个也就赚10000多元,就这么个情况。你来效果也不大,现在是工人一个也没有,搞不起事来,也闹不起来了。”章W回复,“那我不过去,你把在金福广(音)那里拿了多少钱,跟工人发了多少钱搞清楚。”杨CG回复,“那现在平均算下来,这个钱一个赚10000多元的话,就算你的钱了,我用超过了,因为我没想到会亏这么多进去。”2021年4月26日,章W再次向杨CG询问,账搞出来没有,还有多少钱没拿。杨CG回复,“还有10000多元,他(分包方)要打到卡上的。我认了,反正不认搞不好了,我认了还只剩10000多元,等于是我私人还转20000多元给你。”章W对杨CG报的账目存疑,再次要求面对面算账,杨CG未再就结算的事予以回复。杨CG结清该项目尾款后未付给章W。此后,章W多次微信联系杨CG要求其按承诺付款,杨CG以“我的新工地在运转,搞得差不多了自然会把你的本钱还给你”“只要拿到进度款,我都先给你给点钱,不到两个月,我自然会跟你搞过来”“我身上只有几百块钱,不晓得怎么办”等为由未予支付。杨CG于2022年6月27日在微信好友中将章W删除,双方未再微信联络。章W因催讨无果,诉至法院。另查明,章W与杨CG之间在2021年3月19日前存在数十笔互相转账的微信支付记录。

  上述事实,有章W依法提交的与杨CG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屏文件及语音转换文档),微信支付电子凭证等证据,杨CG提交的微信支付电子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章W主张的款项由多笔构成,且款项支付时并未明确约定为借款,而是与杨CG经济往来中形成的欠款。故本案案由应当定为合同纠纷。章W和杨CG在共同从事建筑劳务过程中,存在多次经济往来。案涉江西景德镇劳务项目系双方商议后决定承接,由章W垫资,杨CG负责管理。杨CG因无法提供项目收支明细账目,在与章W进行多轮对话磋商后承诺向章W支付40000元,以了结双方之间的债务。杨CG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杨CG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章W要求杨CG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数额以40000元为限。双方互有微信转账,且章W主张的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时段之前亦有转账。鉴于双方往来较为密切,单凭转账记录亦无法认定转账差额即为借款,故对于章W关于上述时段的转账差额系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杨CG在本案中的口头承诺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杨CG以章W在没有欠条、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起诉所提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CG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章W40000元;

  二、驳回章W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计628.5元,由章W负担228.5元,杨CG负担400元。章W负担的诉讼费已预交,杨CG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航律师,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现为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德市法治建设研究会理事,担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720********1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