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案例来源于笔者医疗团队代理患方维权的真实案件,案情有部分删减。)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张阿姨因为“心悸胸闷18年余,加重伴乏力半年余”住进了某医院。入院后,医生诊断她患有心脏瓣膜病、非风湿性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等严重心脏问题。某医院认为患者手术指征强烈但手术风险极高,经患者家属同意后,于2022年2月18日对患者进行主动脉瓣置换术。
第一次手术:2022年2月18日,张阿姨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进行了主动脉瓣置换术。手术后,她的情况并不乐观,当晚就出现了血压下降,医生紧急处理,但效果不佳。随后,医院为她放置了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并在2月19日植入了心内临时起搏器和体外膜肺氧合(ECMO),但她的左心功能一直没有好转。
第二次手术:3月2日,医院认为张阿姨病情危重,决定进行开胸探查+主动脉瓣再次置换术+左室流出道血栓清除术+升主动脉血栓清除。然而,手术中张阿姨的心脏搏动停止,最终宣告临床死亡,死因是低心排综合症。
二、医院过错分析
患者家属委托我们医疗团队承办案件后,团队经分析讨论后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过错:
1.术前检查不到位:某医院没有进行冠脉造影,与术后发生急性心肌梗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手术方式选择错误:我们认为,张阿姨更适合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R),这种手术创伤小、恢复快,但医院却选择了传统的开胸手术。
3.手术材料选择错误:医院使用的是极为昂贵的生物瓣膜,而我们认为机械瓣膜更适合张阿姨的病情。
4.未尽告知义务:医院在两次手术知情同意书中仅载明“手术技术成熟、疗效肯定,总体手术成功率在95%左右”等内容,并未详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本案手术风险如此之大,导致家属对手术的严重后果毫无准备。
三、诉讼经过
将某医院诉至法院后,经我方申请,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某医院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均以患者死后未行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验,无明确的病理诊断及确切的死亡原因,无法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为由不予受理。故本案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中,我方提交了一份患者家属与患者的主刀医生于2022年3月1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记录显示患者家属曾多次表达与医生进行沟通、了解病情、要求医生用专业知识解释的意愿。且患者于2022年3月2日死亡后,患者家属情绪很激动;患者在出院时处于欠费状态(医疗费近50万元)。我们认为,某医院应该知道本案已经酿成医疗纠纷,应告知家属封存病历、纠纷处理途径以及尸检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立马急于让患者出院。因患者家属在专业以及经验上都处于弱势,不知道尸检的相关规定,现因某医院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导致本案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某医院承担。
四、判决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某医院熟知进行尸检以明确患者病理死亡原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患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及专业医疗认知水平的限制,不知晓如果要进一步明确死因需要通过尸检等检查,故某医院未及时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存在过错。该过错虽非诊疗行为的过错,但影响到发生纠纷后对医疗过错的鉴定,导致无法确定患者死因,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