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笔者系A医院的代理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4日至9月25日期间,患儿(11岁)因白血病,在A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输血5次。2021年9月27日,患儿转入B医院。9月28日、10月6日、10月9日分别对患儿进行HIV检查,结果均为“待确定”。10月20日复查HIV抗体,结果定性为阴性。
10月29日,B医院对患儿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期间输血共计12次,于2022年1月5日出院。患儿出院后,于2022年1月27日至8月9日期间多次在B医院复查,输血18次,除2022年1月27日入院查体HIV检测结果为待确定之外,之后多次住院复查期间没有进行HIV检测。2022年11月3日,患儿检测出HIV阳性,后于11月13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鉴定意见认为:A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但不能排除患儿感染HIV是因输血所致;B医院中存在术前检查不充分、告知不充分及术后复查不充分的过错。
据此,患儿家属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B医院因其医疗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医院根据公平责任分担损失;共索赔180万元。
二、庭审经过
两家医院在诉前鉴定阶段都提交了证据证明病历资料中所输送的血液来源合法,并经检测合格。开庭时,原告提交了一份“外购血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拟证明B医院要原告到院外其他渠道去采购血液,共花费2万元,证明损失金额。B医院当庭认可上述外购血最终系在B医院进行输注的。
此时笔者敏锐地意识到,这份证据不仅能证明原告未通过正规渠道购血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还能主张B医院对外购血未尽到血液合格的举证责任。更戏剧性的是,笔者在庭审间隙把B医院此前提交的血液合格证明与上述外购血记录一一核对,结果发现真的有6次外购血记录没有对应的血液合格证明!这一发现直接证实了B医院未尽到血液合格的举证责任,更何况B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本身就存在过错。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A医院已提交向患儿输入的血液制品检测来源合法、检测合格的相关证据,且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A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参照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情认定B医院应对患儿死亡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B医院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四、法律分析
(一)本案是否能同时适用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
笔者认为,本案不符合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本案鉴定意见已明确,B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不充分、告知不充分及术后复查不充分的过错。其次,依据原告提交的外购血聊天记录,B医院未就聊天记录中涉及的血液是否合格尽到举证责任,同时原告自身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通过正规途径采购血液。故笔者可以主张原告和B医院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本案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规定的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本案中,两家医院都应该举证证明给患儿所输注的血液合格。但由于B医院未举证证明部分外购血合格,故笔者认为B医院未完成相应举证责任,从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案件启示
细节决定成败!笔者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证据的把控,细节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作为原告,出具的任何一份证据都应该仔细掂量利弊;作为被告,则应该对每一份证据充分审查,不放过每一个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