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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车库被剐蹭,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赵倩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0次举报

车辆停放在小区规定停车位被刮蹭

却找不到肇事者

想要调取监控却遭遇重重困难

该找谁赔?

找不到肇事者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小王为爱车在小区地下车库租赁了固定停车位,并按照45元/月的标准缴纳了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有一天发现爱车被刮蹭却找不到肇事者,他想要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却遭遇物业公司重重阻拦。小王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得以查看监控录像,却发现部分监控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于是小王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裁判思路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小王按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租赁费,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应当对车场进行维修和检查,维持车场正常停车秩序,且约定物业公司仅向业主提供车位场地使用和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虽然双方约定了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但小王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租赁的车位,对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摄像头,但监控录像部分缺失导致小王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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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倩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专注于提供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熟知民商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7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