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林某甲伙同林某乙、林某丙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某公司等多家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跨区域上游某合作社或中间介绍人,支付开票好处费,大量虚开以香菇、木耳等农产品为主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98亿余元。随后,林某甲等人通过某公司等货代公司,采取低值高报、货物回流循环出口等方式,将香菇梗等伪报为农产品出口至其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并通过张某联系地下钱庄购买外汇虚构结汇假象,骗取出口退税。经查证,林某甲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金额达2123万余元。
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被指控联系河南崔某、刘某等人为林某甲控制的企业虚开进项发票,并联系郑某、吴某回流出口货物,为林某甲骗取出口退税提供帮助。林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4年3月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后又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重新取保候审。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不起诉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公安机关认为,林某联系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并协助货物回流,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孔祥翔律师介入后,经详细阅卷与调查,提出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孔律师指出,林某甲等人的骗税链条极其复杂,涉及虚开、伪报出口、地下钱庄结汇及货物回流等多个环节。现有证据无法准确区分林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具体参与范围,亦无法查实其联系虚开的进项发票金额及回流货物的具体数量。控方指控林某犯罪数额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林某的犯罪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林某最终免于刑事追究。
【律师价值】
孔祥翔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辩护作用。面对复杂的骗取出口退税指控,孔律师精准把握案件要害,通过细致阅卷,敏锐指出控方证据在犯罪数额认定上的重大瑕疵。在审查起诉阶段,孔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有力论证了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专业的辩护策略和扎实的证据分析,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最终争取到存疑不起诉的有利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