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1年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与某外籍人员达成合意,约定由林某作为代理人,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某抗癌药品等药品。林某安排他人将上述药品从境外夹带至某省某市,随后通过快递方式发送给张某甲、马某乙、李某丙等多名下线人员。下线人员购进后,加价向各地医生或患者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林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药品金额共计350万余元。经查,涉案药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依据相关法规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据此以销售假药罪对林某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行为性质的认定。林某辩称其仅是中转并收取服务费,未参与实际销售行为。第二,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林某及其辩护人孔祥翔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主张应当扣除部分自行取药及非药品交易的款项。第三,关于量刑情节与法律适用。辩护人提出林某具有检举他人盗窃犯罪的立功表现,并主张应当适用原司法解释。法院经评判认为,林某明知涉案药品不能在境内销售,仍让他人夹带入境并收取货款,依法属于销售行为;其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并无证据证实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各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等人明知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林某销售假药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考虑到各被告人虽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目前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林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律师价值】
孔祥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辩护策略。他精准剖析案情,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数额提出合理质疑,成功主张扣除部分非药品交易款项,力求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同时,孔律师深入论证法律适用问题,提出适用原司法解释的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着重强调涉案药品系境外真实药品,未造成实际人身伤害后果,成功促使法院采纳酌情从宽处罚的意见,最终帮助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获得从轻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