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在某市发生的“药神案”中,第一被告人林某甲(系中国香港公民)因代购境外抗癌救命药被指控涉嫌销售假药罪。案发时,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直接拟制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然而,林某甲代购的药品在印度合法上市,且售价仅为国内同类药品的几十分之一。众多病患家庭在购药前已因国内天价药陷入贫困,代购行为本质上是患者群体的自救与互助。孔祥翔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林某甲的辩护人后,深入走访调查,全面了解了病患家庭的实际困境与药品的真实属性,为后续的辩护策略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中形式违法性与实质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司法解释将销售金额直接拟制为情节严重,其立法本意是打击高金额、高危害的假药犯罪。但本案中,林某甲代购的是境外已合法上市的真药,销售金额虽高,但社会危害性极小,甚至具有救助生命的积极意义。孔祥翔律师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提出修法意见,深刻指出真正需要反思的是药品可及性制度,而非归罪于患者。他明确提出“少量进口境外已上市真药不宜按销售假药罪重罚”的辩护观点,直击机械适用法律的弊端,引发了法庭与社会的深刻思考。
【裁判结果】
孔祥翔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仅着眼于个案公正,更致力于推动制度完善。该意见经层级上报至最高法、全国人大。在案件审理期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落地,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药品,情节较轻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这一新规实质上废止了拟制性假药重罪逻辑,与孔祥翔律师的当庭修法建议高度契合。该案成为全国同批次数十起同类案件中,唯一由辩护律师提出系统性修法建议并获制度回应的案例,实现了“个案辩护推动立法修正”的深远结果,为同类案件的处理确立了新标准。
【律师价值】
孔祥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宏观视野。他并未局限于个案的罪轻辩护,而是敏锐洞察到机械适用法律带来的实质不公。在庭审中,他敢于突破常规,当庭提出系统性修法建议,将个案辩护上升至推动制度演进的高度。其策略制定兼顾法理与情理,精准剖析了药品可及性制度与患者生存权的冲突。这种超越传统辩护框架的庭审表现,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成功推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实现了“个案推动立法”的律师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