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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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翔律师代理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不起诉

发布者:孔祥翔|时间:2026年10月10日|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陈某甲系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部经理。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某包装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顾某甲、经理徐某乙通过某公司股东黄某丙联系会计韩某丁,请韩某丁与陈某甲联系操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某公司向某包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税额合计20万余元,价税合计141万余元,涉及抵扣税款已被某税务部门追缴。此外,某公司为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陈某甲审核审批,从某再生资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合计20万余元,价税合计140万余元。该6份发票被某公司认证抵扣,后被某税务局予以追缴。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某检察院曾退回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又因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侦查机关认为,陈某甲作为业务部经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审核审批并操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较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孔祥翔律师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提出,认定陈某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瑕疵。一方面,关于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甲明知无真实交易而故意虚开;另一方面,关于客观行为及数额认定,部分关键证据缺失或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孔祥翔律师的辩护意见。某检察院认为,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检察院于2022年作出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律师价值】

孔祥翔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复杂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控,孔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主观故意与客观证据两个维度进行深度剖析。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孔律师敏锐指出证据链条的瑕疵与矛盾,通过详实的法律分析与证据质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严谨的辩护策略,最终促使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并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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