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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留学生北京落户涉刑责,京师律师专业化辩护获无罪

作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次举报

近年来,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北京户口等原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立案侦查,笔者代理了多起类似案例,本案就是笔者代理的留学生因北京落户事宜被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刑事立案,经辩护人的努力,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情概要

本案是笔者成功代理的一件留学生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嫌疑人2016年海外留学回来,本身条件符合“人才引进、留学生落户”的政策,但因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北京户口资源有限,不能保证能给嫌疑人办理落户。嫌疑人在工作中认识了曹某,经曹某介绍,北京某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落户指标,遂促成嫌疑人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办理落户。后嫌疑人又介绍其他留学生以该种方式落户,上述涉案人员均被追究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而刑事立案。


案件进展

2022年8月30日,本案刑事立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认定嫌疑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当天做出《刑事拘留决定书》,将嫌疑人拘留,经初步调查于当天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涉案罪名属于行为犯,即“买”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最终定罪的话,嫌疑人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年8月31日,辩护人接受委托,经了解案情,笔者决定为嫌疑人争取不起诉,具体理由后文详述。


2022年9月5日,辩护人到北京天宁寺派出所递交代理手续,并取回《取保候审决定书》。


2022年12月29日,侦查机关再次讯问嫌疑人,辩护人进一步了解侦查机关的定罪思路。


2023年8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


2023年8月9日,阅卷。


2023年8月15日,向检察院递交不起诉律师意见。


2023年12月20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

1.事实分析


本案买卖行为的发起人是郭某、曹某等人,嫌疑人实际没有支付对价的主观追求,其没有实际去用人单位上班的原因也是服从上述人员的安排,从双方关系上来看,嫌疑人是被动接受的。


在案证据显示,嫌疑人办理北京落户事宜的时间是2017年,与曹某认识的地点是嫌疑人在给银行办理企业注册变更业务的过程中认识的,当时嫌疑人说明自己留学生身份,因本单位没有固定落户指标,遂问曹某能否通过教育部留学生人才引进政策给申请个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曹某联系到A公司,表示需要五万元服务费,后续需要多少钱再看企业的需求,并说明社保费需要嫌疑人自己承担。曹某的主要联系人是郭某,郭某作为B公司的法人。经笔者调查这家公司主要业务其中之一是给留学生办北京户口,主要模式是:郭某找到北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通过双方洽谈,利用企业户口指标,给留学生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解决北京户口,郭某及相关人员从中获利。从买卖犯罪的相对关系而言,本案是郭某、曹某等人为其自身利益而介绍嫌疑人到A公司挂靠社保,获取北京户口,其目的是从中获利,在案证据也表明其二人及相关人员确实从中获利。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来看,嫌疑人也没有介入郭某、曹某等人达成买卖合意的谈话过程,嫌疑人与郭某也并不认识。同时,在介绍其他留学生落户事宜中并未获利。


综上,作为辩护人,笔者认为本案中嫌疑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是被动接受他人安排,并在同案其他嫌疑人的安排下,支付对价。其虽已触犯法律,但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其犯罪情节是显著轻微的。

2.犯罪一般构成及本案分析


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表达意思或者观念的文件(广义的文件)。公文必须具有表达意思或观念的内容,故仅有公文的固定格式,而无实际内容的纸张等,不属于公文。公文的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属于公文。由于许多附件在公文形成之前便已经存在,故在公文形成之前附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则需要独立判断。公文不限于书面公文,国家机关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公文也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行为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而买卖。有些国家刑法规定伪造文书必须是以行使为目的,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是,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所伪造的公文可能被人使用时,才宜认定为犯罪。


回到本案,嫌疑人留学生身份背景是真实的,其本身符合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北京落户的条件,也符合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北京落户指标政策的要求。劳动合同等文件是涉案A公司的相关人员制定的,在此,不存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如何评价国家机关制定的《落户介绍信》这一行为,纵观本案始末,该落户介绍信并非嫌疑人直接购买的对象,也并非其他涉案人员直接销售的对象。那此类案件将涉案众多留学生按照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进行刑事处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有违正当性原则?也值得我们思考。


案件结果

本案是笔者代理留学生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最终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更大程度的影响到其个人和家庭。这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司法的表现,同时也与辩护律师高度的专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密不可分。本案的办理切实保障了案件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辩护律师专业的刑事辩护水平和负责的精神,切实维护了刑事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2000]20号)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九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6.21)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高检研究室的答复可以看出,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宜全部入罪,应当考虑相关情节,诸如买卖的次数、件数、金额、以及购买的目的与动机。虽然本罪在法条的表述上是行为犯,但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检的解读与刑法总则中第13条的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一脉相承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释:

张明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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