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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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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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3日|分类:离婚 |279人看过

   一则长沙离婚案例,陈某卫某原是夫妻关系,女儿陈甲,儿子陈乙。201017日,陈某卫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卫某,由陈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女儿独立生活为止,陈某随时享有探视的权利。该长沙离婚案中《离婚协议书》还对财产分割问题作了约定。自201087日开始,两名子女跟随陈某生活,没有回卫某住处。后陈某以离婚时未征求子女意愿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陈甲和陈乙由其抚养,并由卫某支付2000/月的抚养费。

   该长沙离婚案中两孩子均尚未成年,所以陈某卫某均负有抚养义务。陈某卫某在离婚时,虽然离婚协议 已对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但是陈甲和陈乙已年满十周岁,均明确表示跟随陈某生活,并且已实际跟随陈某生活,符合规定,故陈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该长沙离婚案中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经济状况进行一个综合考虑之后,确定卫某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1000元为宜。依照规定,判决:两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陈某由卫某每月支付陈甲、陈乙的抚养费各1000元,从201087日起到陈甲、陈乙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长沙离婚的一个争议焦点抚养权到底是应该应以父母离婚时的协议约定为准,还是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意愿?我们认为,在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如果父母双方均有抚养能力, 一方有类似暴力、虐待行为,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如果子女愿意的话,应尊重意愿,准予变更抚养。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遇到了婚家问题可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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