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案例,陈某、卫某原是夫妻关系,女儿陈甲,儿子陈乙。2010年1月7日,陈某、卫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均归卫某,由陈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女儿独立生活为止,陈某随时享有探视的权利。该长沙离婚案中《离婚协议书》还对财产分割问题作了约定。自2010年8月7日开始,两名子女跟随陈某生活,没有回卫某住处。后陈某以离婚时未征求子女意愿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陈甲和陈乙由其抚养,并由卫某支付2000元/月的抚养费。
该长沙离婚案中两孩子均尚未成年,所以陈某、卫某均负有抚养义务。陈某、卫某在离婚时,虽然离婚协议 已对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但是陈甲和陈乙已年满十周岁,均明确表示跟随陈某生活,并且已实际跟随陈某生活,符合规定,故陈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该长沙离婚案中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对经济状况进行一个综合考虑之后,确定卫某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1000元为宜。依照规定,判决:两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陈某,由卫某每月支付陈甲、陈乙的抚养费各1000元,从2010年8月7日起到陈甲、陈乙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长沙离婚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抚养权到底是应该应以父母离婚时的协议约定为准,还是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意愿?我们认为,在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如果父母双方均有抚养能力, 一方有类似暴力、虐待行为的,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如果子女愿意的话,应该尊重其意愿,准予变更抚养。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遇到了婚家问题可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