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婚家案例,2011年10月,何某与刘某开始同居生活,于2012年5月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好,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双方分手并达成协议,由刘某抚养2岁的女儿,抚养费由刘某独自承担。
2016年年初,该长沙婚家案中刘某与他人结婚生子后居住在县城里,遂将女儿交给在农村生活的爷爷奶奶独自监管。由于是隔代教育,且爷爷奶奶还要务农,因此并不能很好地照顾小孩。该长沙婚家案中何某得知情况后,想带回女儿留在身边抚养,但是刘某不同意,于是何某以刘某监管不力,影响女儿身心健康为由,向宾阳县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长沙婚家案中被告刘某已与妻子生育了一男孩,依照相关规定,孩子满两岁,离婚时男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如一方没有其他的子女,而另一方有的,将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的一方。另外,在本长沙婚家案中,小孩被送爷爷奶奶身边生活,导致远离了父母的照顾,这对小孩的健康成长存在不利的因素。
综上,该长沙婚家案中何某要求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遂依法判决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归原告何某所有,刘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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