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协议离婚案例一:原告之母张某某与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且双方协议约定了被告需要每个月给付抚养费以及对方所欠抚养费金额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应予给付。
该长沙离婚协议案经法院判决:我国民法典中合同编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而长沙协议离婚中的抚养费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范畴,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之间的长沙离婚协议并不适用于合同规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及以后继续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长沙协议离婚案例二:该案中原告以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儿子的一个抚养费,所以要求被告按照签订的长沙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进行支付10万的违约金,这条约定明显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的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该长沙离婚协议案的结论:长沙婚姻中有关身份关系之间的的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离婚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总结:违约金是基于《民法典合同编》而有的法律规定,调整的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相应财产的关系。而离婚协议主要调整的是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身份关系,不应该适用《合同编》有关的规定。比如,抚养费本质是对未成年人的一个经济方面的保障,不应当以违约金作为扶养人获利的一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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