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协议离婚案例一:原告宣某与被告韩某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支付给原告210万元。离婚协议中没有关于迟延履行支付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的规定。后韩某某未履行。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10万及资金占用费。
该长沙离婚协议案经法院判决:韩某某支付210万及以210万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的利率进行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
长沙协议离婚案例二:原告单某与被告马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马某所有,马某支付150万元给单某。离婚协议中没有关于迟延履行支付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的规定。后马某未履行,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150万及资金占用费。该长沙离婚协议案法院判决: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单某支付150万元及利息。
上述两个案例的一个结论:离婚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资金占用费的请求。虽然长沙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和迟延履行利息,但是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按时支付应当支付的钱款,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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