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出现
现代商法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既源于过去商法规则和商事交易习惯的不断积累,也源于工业革命带来的高速经济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强烈渴求。由于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之上的民法制度无法提供新型市场经济关系所要求的法律制度设计,因此,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目的的商法制度应运而生。
商法产生的主体基础——商人的出现与商人地位的提高
商人在中世纪作为一个独立阶层登上历史舞台,使得这一阶段商法的特点是以商人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此外,商人还改变了现代商法制度中商人的存在方式,使得以公司为代表的商法人成为最典型的商人形态。当法人概念植入公司制度之后,现代商法制度得以确立。
商法产生的思想基础——自由平等观念的确立和重商主义观念的弘扬
促进商法制度产生的导火索是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及其带来的现代思想观念的确立。此外,各国对商人地位认识开始发生转变并由此衍生出对商人政策的调整。资本主义时期,重商主义开始成为各国的普遍政策。
商法产生的外在社会条件——地理大发现、工商业革命与世界贸易的发展
地理大发现、工商业革命与世界贸易之间不但紧密联系,且互为因果关系。地理大发现不但促进了商业上的革命,而且促进了交往的扩大、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为了满足日益扩大的经济交往需要,生产和分配的新方法要求每一个新的工业国家重新改写其大部分实质法,因此,出现了一些独立法律领域的商业法律部门。
商法产生的交易规则基础——商习惯的累积和转化
自古以来,几乎所有的商法制度都是首先作为习惯在商人之间适用和推广,然后才慢慢被吸收整理成为明确的成文法规则。商法的出现几乎是所有文明国家共同的选择。从其产生的历史来看,商法并非完全脱胎于民法,而是遵循了与民法既有密切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