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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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在一个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保证,其中一人虚假签字是否影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5日|分类:抵押担保 |1558人看过

最高法针对这个问题在案例中予以释明,关于A在保证合同上的虚假签字是否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的问题。法院认为,保证合同不会因为其他保证人签字不实导致无效,进而影响在保证合同真实签字的保证人的责任。首先,从形式上看本案只存在一个保证合同,但是保证人有两人,而且均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有两个连带保证法律关系。其中一个法律关系存在瑕疵,不会对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影响。A在保证合同上没有签字,不影响C银行与B保证合同的效力。B再审申请认为,A不承担保证责任足以致使B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做出错误判断。然而B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保证依赖于另一保证人A的保证,B所担保的主债务人天之林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B,与B更具利益直接相关性。因此,B主张应当当免除保证责任亦不符合《担保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保证责任免除事由。其次,A不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B的保证责任。根据案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B、A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C银行有权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B以其今后代偿还主债务后不能对A行使追偿权为由对抗平安银行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所以说数人在一个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连带保证,其中一人虚假签字不会影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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