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然人姓名推销产品或服务已成为现代商业的重要实践,姓名商品化权是规范此类商业行为的制度工具。然学术界对其研究甚是不足,对姓名商品化权之属性、获得、侵权认定等问题尚有争议。《民法典》也仅对这一权利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姓名商品化权的内容和边界。现有法律的模糊性将导致法院在个案适用该条款时困难重重,给裁判结果带来巨大不确定性,明确姓名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思路已是当务之急。
姓名商品化权保护应延伸到所有人,将姓名商品化权视为少数名人的特权,并不符合商品化权的本质属性,也不符合网络时代商业发展趋势,缺乏正当性。普通人的人格形象具有的商业推销价值相对有限,但并不是完全没有,也并非不需要保护。隐私权更多地是为了避免他人干预私密空间或披露私密信息,从而损害权利人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为了保证权利人能够利用个人身份信息换取商业利益。实践中普通人不会因为重名而轻易提出侵权指控,法律要求自然人证明身份联系,与要求自然人证明知名度,实际效果并不等同。
与名人一样,普通自然人也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自己人格形象进行推销的现实需求,知名度并非普通自然人享有姓名商品化权的前提。认定姓名商品化权侵权时,不应要求姓名和自然人人格形象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使用姓名的行为只要具有商业推销目的,就落入姓名商品化权的控制范围。在个案中,为了避免过度保护姓名商品化权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强化表达自由抗辩,豁免部分合理使用者的侵权责任。上述分析框架适当变通后,也应该能够适用于肖像或声音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甚至在更大范围内具有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