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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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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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本就没有抚养能力可否主张对其被扶养人赔偿抚养费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370人看过


【案件事实】

被告葛某驾驶货车货车左前部撞击同方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被告张某所驾拖拉机左后部,导致变型拖拉机失控后,与正常行驶至该路口的陈某(乙醇含量为29㎎/100ml)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手把相撞,变型拖拉机右后轮从陈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上碾压过去,造成三车损坏,陈某受伤,经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发生医疗费7263.62元)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巡逻队处理,认定葛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未能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另查:陈某与原告吴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三女。陈某户口性质系农业家庭户口。事发前,陈某未从事职业,无劳动收入,一直随女儿居住生活帮其接送外孙。货车系被告周某即所有,葛某与周某即合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拖拉机系被告张某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该车左后转向灯在事故中因撞击损坏。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四原告作为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吴某被扶养人生活费,虽吴某符合被扶养人身份资格,但因死者陈某生前无扶养能力,应该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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