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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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致同乘人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570人看过


【案件事实】

范卡(化名)驾驶轿车,雨天行驶时未能确保安全,发生车辆撞击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并失控侧滑碰撞同向行驶的由谭市(化名)驾驶的号轿车左后侧,后两车又分别碰撞路侧护栏,造成轿车内副驾驶室乘坐人姚不(化名)(未系安全带)受伤,以及两车及路产不同程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卡(化名)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谭市(化名)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律师分析】

作为公民的生命相关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方法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中,范卡(化名)虽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姚不(化名)因未系安全带导致损害,对其自身所受伤害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范卡(化名)的赔偿责任,故院认定范卡(化名)承担80%的赔偿责任,姚不(化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又范卡(化名)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现姚不(化名)要求被告支付医院的医疗费,因谭市(化名)所驾驶车辆不负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的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341671.63元由公司承担80%即273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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