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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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企业产品不合格是否侵犯企业名誉权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436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03年卫生防疫站对公司生产的“向日葵”牌纯净水多次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显示:公司生产车间不符合卫生要求,成品水经检验为合格。2003年5月29日卫生防疫站和市内日报今晨6点栏目合作对桶装水进行报道,2003年6月20日晚报要闻版发表的文中所称“向日葵”牌纯净水被公示为不合格产品的报道。后某公司倒闭并对日报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公示的桶装水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录中未见公司“向日葵”牌纯净水之前有关质量监督部门也未曾认定或者公示“向日葵”牌纯净水为不合格产品。

市内日报社侵犯公司名誉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销售及生产,相关资产投入不能完全收回。一、二审判决依据公司的相关投资界定损失范围,并无不当。市内日报社申请再审以公司将其客户定位于中小学校及自行放弃参加投标失去原有客户市场系自身商业选择为由,主张其报道行为与公司停产、倒闭无因果关系,系对因果关系的片面理解。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直至陷入停产状态,除有其自身因素外,市内日报社侵犯其名誉权亦为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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