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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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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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分手之后怎么算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587人看过


案件事实】
小舟和小青于2018年5月21日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9月份,两人分手。恋爱期间,小青多次以给其母亲做手术、给其妹妹做手术、学做糕点等理由向小舟借款。分手后,两人的金钱往来并没有结束,小舟为复合又继续借款给小青。
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小舟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小青累计转账37笔。2018年11月份,在两人的微信聊天中,小青承认向小舟借款12万元并准备支付利息。2018年11月份,小青签下一份欠条,确认向小舟借款12万元,并确认利息每月1200元。2019年9月9日,小青再次签署欠条,确认向小舟借款13万元,并确认还款期限及违约金6000元。因小青未按约还款,小舟于2020年4月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青归还借款13万元及承担违约金6000元。
被告小青未按约定履行付息还本义务,原告小舟主张借款1万元及违约金6000元。
小双与小果于2019年6月份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份分手。其间,因小果家里开支困难,小双于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通过微信累计向小果转账共计17笔26300元。2020年7月,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小果说:“男朋友给女朋友买东西,照顾女朋友难道就不是正常的吗?”2020年9月,小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果归还借款26300元。
律师分析】

原告小双仅能证明款项交付,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现有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原告小双连续、不定期给付被告小果款项,是为增进二人感情的恩惠行为,并无要求返还之意。原告小双的款项交付行为属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双方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归属于道德范畴。双方最终分手,虽原告小双好意施惠目的落空,但无权以借款为由要求被告小果返还。最终,我决定驳回原告小双的诉讼请求。
恋爱中,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运用穿透式审判理念,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恋爱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爱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如双方在谈婚论嫁中,一方给予另一方价值较大财物,如较大金额现金、贵重首饰、汽车、房产等,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水平以及双方生活水平,双方明知或应知给予财物目的是为了结婚,构成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前分手,则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酌情支持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借贷关系与恋爱关系并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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