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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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关于工作时间产生争议怎么办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801人看过


[案件事实]

小任与某超市签订了一份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合同,后来小任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承认,最后小任将超市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劳资契约中关于工时制度的约定如何认定,电子考勤记录表和排班表是否能作为员工出勤的依据,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超市应否对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支付以及经济赔偿作出规定。至于出勤的依据问题,小任对电子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表示赞同,某超市及其南坪店对小任提交的排班表真实性表示反对,因此,电子考勤记录表可作为认定小任出席会议的依据,而小任提交的证人证言、某超市对其真实性表示反对,证人亦未出庭接受质询,故不予采信。在工作时间制度方面,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其在超级市场工作期间的休息日情况符合《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因此,原审对其提出的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主张未予支持。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基数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约定,每天加班费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故原审按月计薪26.08天计算节假日加班费基数符合合同约定,关于加班费应补小任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正确,相关判项无不当。至于餐补和清凉费,小任在申请仲裁时没有提出这一部分的要求,这一增加的要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有关原审判决没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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