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毫无疑问是具有政治属性的,人权的政治性是指人权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同政治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它的存在及其实现必然受组织的决定和影响。但是不应该将人权“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
将人权“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在理论上必然导致一个恶果,就是双重标准。近年来美国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对他国人权调门很高,以人权卫士自居,而本国批准与加入的人权公约却很少,保留条款也多。在制定与实施国际人权公约时,力图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他国。对自己国内的人权问题遮遮掩掩,对他人国家的人权问题却喜欢指手画脚。在经济方面即使是某些人权纪录糟糕的国家,只要对自己国家友好就大力援助。基于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不同,而经常干涉他国内政。
人权就是人权,人权不能建立两个标准,不能以一国是否有利于自己国家的利益为准画线,这毫无疑问违背了人权自身的精神,也不符合国际法准则。人权不能泛政治化,人权具有超政治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写道:“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也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重要国际文书所反复载明。每个人都具有人权,而不论其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有何不同,也不论其政党的纲领和政策有何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