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则”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712人看过

《夫妻债务解释》确立的“共债共签规则”写入民法典后,成为民法典时代我国调整夫妻债务认定的重要规范,这一规则适用的关键前提是夫妻合意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当面对合意表示不明确、配偶方“单纯知情”、举债方代签等“合意瑕疵”时,“共债共签规则”存在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

当前“共债共签规则”中合意认定的裁判分歧主要有:其一,因配偶方的签字意思不明确导致合意认定争议。其二,对配偶方事后追认的合意认定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其三,合意认定存在“同意”向“知情”的过渡趋势。其四,举债方代签时能否构成夫妻合意的认定不一。

对于这些问题未来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可以对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则”做如下处理,第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应当综合考量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以及合同有关条款、使用的词句以及当事人事后履行合同行为等来探知举债方与配偶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第二,若债权人或举债方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事前对举债知晓并且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具有合意。但是,夫妻双方处于感情破裂、协议分居等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不得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第三,若举债方通过配偶方事前授权行为共同举债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举债方的冒名代签行为不得推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第四,对于单方无偿协议和商事协议中的举债,应当对夫妻双方共签形式与承诺内容作严格要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