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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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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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455人看过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受害人保护至上理念。侵权责任法的首要功能是损害填补,从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侵权责任法越来越演化为受害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在提供损害救济方面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二)共有人对共有物致害共同负责。比如,夫妻一方驾驶夫妻共有机动车致人损害。(三)夫妻共同体风险与利益一致性,夫妻一方活动的潜在收益性与该活动的潜在致害性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四)比较法上的共识。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域外法,多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无论是采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法国,还是采约定共同财产制的德国,在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上,存在广泛共识。

那么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如何偿还呢?(一)非侵权方配偶之责任附期限或限额,避免非侵权方配偶个人财产受到侵权方配偶不当行为的牵连,应将非侵权方的责任限定为有限责任。(二)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夫妻内部追偿规则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切类型的侵权责任,唯一的例外是,当夫妻一方虽无过错但在执行家庭事务中基于无过错责任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其一,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中,夫妻一方若因侵权而负债,则就外部关系而言,该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作为平衡机制,应将非侵权方配偶的清偿责任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有限责任);同时,赋予其在财产制终结时对侵权方配偶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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