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包括以实现价值理念的统一性为目标的内在体系,与以实现逻辑一致性为目标的外在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的自然载体,但其所具有的抽象性、开放性会对法的安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法的一般条款可以平衡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与安定性,向法官提供比较方便认知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为行为人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使民法典的规范体系既能跟进现实生活,而又不失其内在体系的支持。
1、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法条应用僵化。第二,保持规范领域内法的内在道德性。法的内在道德性是衡量法的好坏、善恶的标尺,《民法典》第1130条表现为遗产继承的自由性、亲缘性、公平性与后事性。该条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分配给与被继承人姻缘、血缘关系最近的人,确保每个案件的公平与正义。第三,维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将《民法典》第1130条界定为一般条款,能将其秉承的价值理念贯彻于规范领域内更多的、更具差异化的案件之中,以化解继承人之间的冲突、弘扬家庭美德、培育优良家风,实现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引领性规范的呼应。
要注意的是,同一顺位继承人需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的身份关系。非同身份的继承人需与遗产来源有特定的关联。在对民法典1130条进行适用时,应当明确相同顺位的继承人的均等继承要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相同身份关系为要件,不同身份继承人均等继承应该以特定遗产范围作为界限,特定遗产以外的遗产不是不适用均等继承,而是由其他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