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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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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家庭暴力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91人看过

国家干预家庭暴力需要穷尽家庭自治和社会自治的一切手段为前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外部规则,其必须辅助于家庭自治这一内部规则的适用,需尊重受害人意思表示,考虑家庭亲情因素,做到适时有限的干预。且国家干预家庭暴力需区分不同类型受害人,做好该法与其他既有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法律适用衔接工作。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有:

(一)维持家庭内部秩序
家庭伦理亲情规范是多种家庭行为规范的综合,在家庭领域中起着调解家庭矛盾,约束家庭成员行为,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多重作用。要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救赎,要求家庭成员必须遵守亲缘伦理,加强道德自律、遵守配偶伦理、加强道德教化。

(二)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
当家庭自治已不能规制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并侵害了他人的权益时,有必要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将最低限度的伦理亲情上升为法律规则来明确家庭成员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从而强制家庭成员、强制监护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三)适当增加强制性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中最具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仅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一项,该措施只能适用于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应当贯穿于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三个阶段。应当建立事前预防的针对施暴人的强制报告义务、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强制隔离施暴方以及强制带离受害人和对施暴方进行行为矫治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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