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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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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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增设共同生活时限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394人看过

离婚返还彩礼增设共同生活时限这一情形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对于如何均衡保护男女双方利益,如何通过裁判规则引导地方建立善良合理的婚礼习俗,是我们在审视离婚案件处理彩礼返还问题上要考量的一个要素。

具体就彩礼返还标准来说,不适宜一刀切式的划定返还比例。以婚姻之名进行的财物谋划是不适当的。所以,在彩礼返还比例上不适宜套用统一标准,应综合考量双方的交往经历、经济能力及消费习惯、当地的经济水平乃至婚家习俗、离婚原因等综合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就婚后共同生活时限设定而言,婚姻家事错综复杂,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为婚姻质量背书。现有的离婚实务决定了诉讼离婚短则三至六个月,长则两到三年,一个错误步入婚姻的青年需要所剩不多的青春来修正这个错误实在过于沉重,不仅可能激化婚姻家庭纠纷,也有可能加深适龄青年恐婚心理。

最后,就彩礼范围认定问题而言,范围不宜过于宽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彩礼的范围设置过广,不仅鼓励了这种事无巨细的损失计算行为,还会因取证、举证问题引发新的纠纷及缠诉滥诉等现象。在笔者看来,对于彩礼的认定还是应当以给付名目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既按传统仪式缔结婚约,则依传统给付聘礼嫁妆等财物,对于其他男女双方确认关系后的财物往来及赠与,司法不予鼓励,双方自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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