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年监护制度下监护人的责任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808人看过

《民法典》对成年人监护进行了改革完善,例如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监护模式从替代决策模式转变为协助模式,同时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细化监护资格撤销规定,增加资格恢复制度。作为《民法典》规定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必然会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新型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上尚存许多争议之处,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体系化,故值得深入研究。

《民法典》强调尊重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愿,既符合比较法上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充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理念。

对于损害监护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成年监护是明显有别于亲权监护的,尤其是设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后,对监护人责任仍继续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过于严苛。如果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比如老年人,能够自行从事法律上并非利已或者自认为利已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现行法律监护人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很明显这对于监护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缺乏对监护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可参照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多大的“权”就承担多大的“责”。分层级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实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努力,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不够细化,在具体制度上还存在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的规定,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必要健全配套规则,使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