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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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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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现实意义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507人看过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呈现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通过申请保全的方式,为更好的查明事实和保证法院裁判顺利执行,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实现其权利。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在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其财产保全行权资格关乎诉讼程序的善意及公平。

在离婚诉讼前后,居于家庭经济优势地位的一方可能实施的行为类型,或发生其他引发必要财产保全的原因,大致包括:(1)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或类型复杂;(2)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对方掌控支配;(3)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明显倾向;(4)对方有伪造婚内债务的行为或者明显倾向;(5)其他可能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一方实施前述行为,兀自侵犯相对方的夫妻平等财产权,运用保全手段规制上述情形理所应当,即强制被保全人负有保证保全资产稳定状态以待执行的法律义务。

就纠纷实质性解决角度剖析,一旦财产无法全面和深度处理,多数案件还不能定分止争,仍陷于“程序空转”而不拔,难以避免出现离婚后财产分割等后续纷争。所以说,不论是对诉讼参与人自身的回应,还是对社会成本的考虑。均无理由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程序启动设置诸多障碍和限制,甚至允许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最大程度达致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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