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可以让财产尽可能由直系亲属继承而避免流于旁系,在无直系亲属继承人时也能尽量地让财产流转于家族内部,避免沦为无主财产。保障代位继承人对财富传承的合法期待,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缓和家人因遗产继承产生矛盾。
适用条件:代位继承的法律把握。1、代位继承仅存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无代位继承。2、仅当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有可能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部分依附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相应权利,但又与代位继承人自身的情况有关。代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权利来源于被代位继承人,若被代位继承人本身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无权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早在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中就有规定,《民法典》对其作了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在家族内部的流转,为避免遗产沦为无主财产再加一道防线。
“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并非法律直接将侄、甥子女加入法定继承人之列,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首先应在父母、配偶、子女构成的小家庭内部进行传承。但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制度仅存在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仍可通过订立遗嘱或其他事先安排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给到想要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