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说明:
1、对于合伙合同中的损益分配,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属于合伙事宜的重要组成部分。盈余分配和亏损分担首先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由各方协商或约定办理。但这里的契约自由是有边界的,合伙事宜因其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的特征,因此合伙人之间对于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带来的全部亏损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说某一自然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出资并收取固定的回报,因缺乏共担风险的合意,不能认定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包含合伙事务的决议、执行和代理三个部分,针对合伙事务的决议,因合伙团体的人合属性,合伙事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上有三种,分别是共同执行、代表执行、分别执行。无论采取哪种执行方式,因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责任后果都是由全体合伙人来承担,而不能归责于某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共同经营的体现。代表执行指的是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用参与执行合伙事务,而是享有监督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经营,执行行为本身就是合伙人的一种权利,但同时也是合伙人的一种义务,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是不予支持报酬请求的。但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可以请求偿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