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于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没有对无过错方进行保护,只规定了对子女和女方权益予以照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但还没有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时,在法律上得不到评价的尴尬境地。
因一般的外遇或者嫖娼无法视为重婚或者同居的情形,故即便一方拿出了现场的视频、照片、报警记录等,也只能证明对方在某一时段存在出轨行为,很难证明有长时间稳定的、持续的同居关系。
法官在具体分割共同财产时,有时候会倾斜保护无过错方,但因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持审慎态度。对此民法典就规定了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里的过错范围应大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大过错”。对过错的认定不应过于严格。过错不仅包括出轨后生育了子女、有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等恶劣的行为,还包括婚内出轨、嫖娼等行为。当然,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这就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和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目前实务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力度明显不够。根据检索,即使过错方的行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一般也不会承担超过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相比起现在高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赔偿数额很难起到惩戒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