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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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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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创新出台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552人看过

民法典出台后,“离婚冷静期”一度为公众所热议。但是准确地说,《民法典》第1077条应称“自愿协议离婚冷静期”,因为该制度仅适用于合意离婚,不适用于片意离婚。

据统计,全国的离婚率近年来总体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且实践中,轻率离婚、冲动离婚、闪婚闪离的现象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生活和社会安定。有人就说,我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协议离婚不作任何限制、“即申即离”的后果。

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民法典》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制度,比如《法国民法典》、《英国家庭法》。不同的意见则提出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刀切,不要把冷静期变成矛盾聚集爆发期、加剧期,要防止冷静期变成最后的家暴期。

对于存在家暴等恶劣情形的,建议还是采取起诉离婚的方式,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司法实践中,一方存在严重家暴行为,最终双方还能协议离婚的并不多。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现象,尤其是考虑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太过抽象,为避免因片意离婚的举证难度太大,《民法典》吸收了增加规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不和又分居满一年的,再次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判决支持离婚。

有人将其称为“诉讼离婚冷静期”,认为规定一年时间期限让离婚变得更困难了。事实上,实务中应充分考虑裁判的差异,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永远只是“感情是否破裂”,所以不能排除虽多次起诉离婚但法官仍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尚有修复和好的可能,继而继续判决不离的情况。第二次起诉必然判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误解,因为所谓的6个月判离是现象,而不是规则。

尽管该项条款相对苛刻,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稳定性,体现了以家庭至上的主要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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