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不再将民事主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理由,但相应地增加了规定,在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过去,对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其结婚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般人普遍觉得疾病影响结婚与否是个人的事情,国家没有必要干预。所以《民法典》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回应,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这个问题,适当地兼顾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选择,把“疾病婚姻”从无效改成了可撤销:是否结婚个人有决定权,但前提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有知情权,否则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另外,婚姻关系之所以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多是因一方有过错所导致,因此法律应倾斜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而保护的方法就是赋予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此时,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只能形成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分开制作裁判文书。因为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可以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