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由两条重要规则组成:一是“共债共签”规则,要么双方共同签名,要么另一方事后追认,才算共同债务;二是以“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个人名义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为共同债务;反之,个人名义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该认定标准既能够有效平衡交易安全和婚姻安全,还能够有效避免了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能避免了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被高额负债。据此,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
夫妻合意之债是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再就是要明确债权人是否是善意的,如果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不应认定为善意。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经欠款巨大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也不应认为是善意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善意之债该如何认定呢?第一、判断日常小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承从宽原则,降低债权人的举证难度。第二、判断夫妻一方大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承从严原则,增加债权人的举证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