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就财产分配进行明确约定,实行“夫妻财产AA制”,即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为加强约定效力,防止签约一方事后反悔,双方当事人往往还会对约定予以公证。这样的“夫妻财产AA制”,一经公证,必然增强了其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民法典》时代下现代婚姻的稳定剂。但是,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否绝对有效呢?在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无效的举证责任相对严格,对否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效力通常持谨慎态度,需要结合个案综合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下,作为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的共同意思表示,法院对夫妻财产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条款通常会认定为有效。因此,夫妻双方提前通过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并进行公证确实有利于定分止争,防范一些不必要的权属争议。但是也不能掉以轻心,抱有“一纸公证”万事大吉的心态。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应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效力较高,一般不会被轻易无效或予以撤销;应关注夫妻财产约定内外效力之区分;“忠诚协议” = 有效“夫妻财产约定”;婚姻虽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双方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前进行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亦属有效合同。
《民法典》出台后,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方式将双方的财产及债务问题事先进行明确约定,无疑为现代婚姻家庭增强了一剂“稳定剂”。一方面,对于夫妻内部而言,可以更好地厘清夫妻财产关系,避免不必要的财产争议,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和谐;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防止“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的风险,保护双方尤其是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构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公示制度,从法律层面对现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也有利于更好地确保夫妻财产约定落到实处,促进社会交易稳定,形成公示对抗效力。